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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涉黑案例,你该看看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3-23

  导读:普通老百姓大多都是谈“黑”色变的,黑社会组织对于公众生活的影响是极大的。那么,一旦被抓获,这类涉黑人员的刑罚是怎么样的呢?请看下文案例分析。

  中国法院网讯 2010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2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共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一支队支队长李寒彬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6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来,被告人王某通过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超级代理权,先后伙同被告人甘某、刘某、宋某等人构建网络赌博组织,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接受投注。同时,伙同他人开设游戏机赌博点、从事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巨额的非法收益。

  2004年以来,王某将非法收益投资成立了重庆豪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开设重庆豪诚国际商务会所,伙同被告人宋雁月、颜建、王蕾等人,通过豪诚会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0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宋雁月、王蕾等豪诚会所管理人员共同出资,在本市渝中区渝都大酒店开设了“旅人港湾”,组织男性青年从事卖淫活动。

  该犯罪组织采用了公司化等管理模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并通过贿赂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受到查处。为了树立组织权威以及维护组织利益,还通过实施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开展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程强、王蕾、宋雁月、颜建、王小江为骨干,被告人翁光兰等十六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非法拘禁罪作出了不成立的判决。

  除被告人王某和李寒彬外,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窝藏罪等罪名,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