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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 亲属将同桌者告上法庭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4-17

  摘要:宋某与雇主一起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幸撞车身亡,其妻子将雇主夫妇及同桌的10名工人诉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主夫妇承担原告损失13%即56334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

  镇江丹徒男子宋某,因工程即将竣工被雇主邀请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幸撞车身亡,被警方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妻子及家人认为宋某的不幸,和当天雇主夫妇请客及与其他工人席间饮酒有关,于是将雇主夫妇及同桌的10名工人诉至丹徒法院。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特邀辖区1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1日合议庭依法判决,雇主夫妇承担原告损失13%即56334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宴后醉驾摩托车祸身亡

  3月21日,对于宋某及其家人来说是悲惨的一天。这一天,不满50岁的宋某,因醉酒驾驶二轮摩托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经车祸事发地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宋某的妻子、小孩和母亲都无法接受失去亲人的事实,他们认为宋某虽因自己醉酒撞车身亡,但当天请客吃饭的雇主夫妇及同桌吃饭的其他工人在席间饮酒,和宋某酒后驾车离开时未能尽到关照义务,这是导致宋某醉酒乃至发生车祸的诱因,雇主夫妇及同桌客人应对宋某的意外死亡负赔偿责任。5月17日,宋某的妻子、孩子和母亲作为共同原告,一纸诉状将雇主夫妇及同桌3名客人告至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5被告对宋某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同桌其他7名客人作为共同被告。

  庭审焦点:

  请客的主人是否承担责任

  6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邀请1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主要围绕被告对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和应当承担责任、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情况由谁负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雇主夫妇因一工程将竣工邀请宋某等雇佣工人聚餐,在此过程中,明知宋某驾驶摩托车参加饭局但仍与其饮酒,并在酒后放任宋某独自醉酒驾车回家,最终导致宋某撞车身亡。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关照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489961.50元。同桌10名客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关照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各方则认为,聚餐当天在场各人并没有劝宋某饮酒,并且饭后多次劝阻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已尽了相关义务;而且,宋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宋某的死亡是其不听劝阻、违法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不应要求请客的雇主和同桌其他客人承担责任。被告雇主还提供了饭店老板夫妇的书面证言证明上述说法。

  法庭判决:

  请客的要赔,其他客人不担责

  法庭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能饮酒而饮酒至醉,在酒后又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自己交通事故死亡,本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雇主夫妇提出的已尽劝阻义务而对宋某死亡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采纳,被告雇主夫妇作为聚餐的宴请方和召集人,对宋某存在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然而,他们明知宋某驾驶机动车赴宴却放任其饮酒并陪饮,且明知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却未能有效阻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要求,对宋某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但其他各被告与宋某并不熟识,因与宋某受到相同邀请而偶然相聚,不存在对宋某劝阻喝酒、关心照顾的法定义务,也无证据证明他们就餐时有劝宋某饮酒的行为,因此对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7月1日,合议庭依法判决雇主夫妇对原告的损失费用承担13%,即56334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宴会主人和同桌其他客人对饮酒导致交通事故的客人发生的损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依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宴会组织者、同桌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认定责任的准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审判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对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据此法官须判断各被告对参加聚餐的宋某有多大的关心照顾义务以及是否尽了相关义务,若被告有义务而未尽义务或者未完全尽到义务,则该被告对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若有义务但已尽到或者没有义务,则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雇主夫妇坚持认为已尽到相关义务,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庭采信。(宋某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