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5-13

  摘要: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包括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据的合法性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和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