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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重大误解区别与竞合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0-21

  欺诈与重大误解区别与竞合是什么?欺诈与重大误解区别在于适用主体的范围、发生原因、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是否要求造成较大损失的不同。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不排除二者竞合。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与竞合

  (一)“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要厘清“欺诈”与“重大误解”,关键是要找到二者的区别和不同。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主体的范围不同

  在“欺诈”情况下,欺诈只适用于部分主体,而非全部主体。即只有部分主体是欺诈方,其他主体为被欺诈方;而在“重大误解”中,重大误解可以发生在其中一方主体,也可以是全部主体均有重大误解。

  2、发生原因不同

  欺诈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一部分民事主体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而重大误解的发生原因只能是民事主体本人主观上的过失,产生了对行为的错误认识。

  3、构成要件不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另一方不知存在欺诈、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本人的过失而产生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存在较大损失等。

  4、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欺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一般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是自始、确定和当然无效。对于重大误解,则只能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

  5、是否要求造成较大损失不同

  对于欺诈,不要求给被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而重大误解的,必须是重大误解方存在“较大损失”。

  综上,“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厘清原则是,行为不能预期的原因在于自己的过失还是他人的欺诈。最根本的是,是否存在确定的明显的欺诈故意和较大损失,这需要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和有关证据加以判断。

  (二)“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分并不否定二者在某种情况下的竞合。如前所述,“欺诈”要求被欺诈方不知欺诈之情,如果这种“不知情”同时还包括重大误解在内,即被欺诈方既不知欺诈之情,又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欺诈方利用对方重大误解之机进一步欺诈的,则属于“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对于竞合的,被欺诈方如要主张权利,则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证明自己是被欺诈方;二是举证证明自己同时是重大误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