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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型家暴杀妻 法院请专家出庭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1-28

11月24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涉及家庭暴力,法庭邀请了专家出庭提供专业意见。乐清法院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6日上午8时,被告人郑某兴在柳市镇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郑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殴打。期间,被告人郑某兴用手掐郑某脖子,并用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壶、金属杯猛击郑某头部,并用数据线勒郑某脖子。因被害人郑某屏住呼吸,郑某兴误以为郑某已经窒息死亡,便服用药品自杀。发现郑某兴药物发作后,妻子郑某从地上爬起来向附近居民求救。后二人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

  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兴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兴并不承认自己有杀妻动机。当法庭出示变形得厉害的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壶及数据线时,他惊呼:“我的天哪,这些东西怎么会是这样子的呢?”郑某兴认为自己打妻子郑某,不可能打得东西变形这么厉害,还哭诉自己受到妻子冷落、受儿子的不待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法庭邀请了专门从事家暴研究的专家陈敏女士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对公诉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如为什么掐受暴者的脖子是评判暴力程度的标准之一、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有什么区别等。

  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兴所实施的是控制型家庭暴力,并非偶发性的家庭纠纷。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案发当日,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也足以反映他有杀死妻子的目的。

  法庭认为,郑某兴虽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兴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没有悔改之意;且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被害人的亲属,直至本次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故酌情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某兴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本案庭审由乐清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审判长。宣判结束后,审判长向被告人作了进一步说明和劝导。林向光说,刑罚只可以惩罚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专家证人根据相关研究实践,剖析了施暴者施暴的原因,希望能对被告人有所帮助和启发,接受有效的外力干预,摆脱自己过度的控制欲,避免家暴,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对家庭、社会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