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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还想转移财产?债权人有权撤销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08

 欠了一屁股债又不想还,怎么办?这头跟债权人约定以房抵债,那头就把房子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亲戚,让债权人落个空壳子。但债务人可能不知道,债权人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可以起诉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

  日前,绍兴中院对近六年来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绍兴地区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最常用的方式是将房产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亲友,而有7成的转让行为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是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数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绍兴地区法院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案件215件,其中有撤销股权转让的、撤销财产转让的,但最多的还是撤销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的情况,占了68%之多。

  绍兴人傅某曾以被告应某将某彩印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前妻为由,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原来,应某与张某虽然在2006年已经离婚,但此后,应某多次向张某借款,合计本息达2000万元以上。应某与张某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应某将自己开办的彩印厂土地、厂房、设备折价2000万元抵偿给张某所有。谁知,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过程中,两人又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工厂仅折价15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应某与张某离婚后,仍然频繁、巨额地参与对方经济生活,在一定场合仍然以夫妻的名义行事,而且所谓的借款都是由应某指定汇入第三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一笔款项直接交付应某本人,这不同寻常的交付方式足以使人对借款真实性产生怀疑。根据评估,该厂的土地及部分房屋(不包括两栋厂房)估价1833.2万元,转让价格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最后,法院判令撤销张某与应某间转让诸暨市某彩印厂的行为。

  绍兴中院民二庭庭长袁小梁介绍,像类似低价转让财产的,大多数案件的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都存在亲戚关系,有些甚至是无偿转让。

  袁小梁还提到,90%以上的撤销权纠纷都存在“阴阳合同”。如,转让房产的时候通常会采用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等价有偿用来对外公示的“阳合同”,另一份无偿转让的则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以“阳合同”掩盖“阴合同”恶意逃废债的真相。“这种行为一旦被起诉查实,法院将一律予以撤销。”

  袁小梁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买房人为了避税,对外公示、登记备案的是低价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高价合同。表面看来买房人好像省了一笔税费,但如果被卖房人的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这种“阴阳合同”情形一旦被查实,“阳合同”的效力很可能被否定,房产买卖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买房人可能既收不到房,因卖房人对外负债多,已支付给卖房人的房款也很可能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