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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会转为治安拘留有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23

  拘留也可以分为好几种,其中刑事拘留就属于比较严重的,治安拘留比较轻微的拘留。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来说,肯定是会想法设法要装为治安拘留。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刚开始时因为伤势严重,办案单位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将案件以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并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但经过救治,伤者的伤情稳定、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伤情,依法应当撤销该案件;但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行政拘留,所以该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与被刑事拘留的已执行时间相折抵)

  相关知识: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拘留的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