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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CS真人俱乐部”玩模拟枪战游戏踏空坠地脑震荡 法院:对未成年人应尽最高安全保障义务 俱乐部场所经营者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1-10

高仿真的激光荷枪、隐蔽性极佳的实景障碍……设有模拟枪战游戏的“CS真人俱乐部”是暑假期间男孩们相约一起挑战脑力与体力的地方。初三学生小张(化名)与同班同学在某CS真人俱乐部里“激战”时,从高达1米多的实景平台跌落,脸部着地后摔成了脑震荡。事后,小张及父母就赔偿事宜与俱乐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CS真人俱乐部”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16日下午1时许(暑假期间),原告小张与几名同班同学相约至某“CS真人俱乐部”进行真人CS游戏的玩耍。进入游戏场所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对游戏装备、游戏规则进行了介绍,但未对游戏场所进行详细的介绍,也未对游戏场所的危险区域作警示告知。游戏装备为:帆布帽1顶(帽檐周边一圈安装有激光感应珠)、帆布背心1件(安装有激光感应珠)、激光步枪1把。游戏规则为:游戏开始时,先用遥控器打开激光装备,使帽子、背心上的激光珠闪光,激光步枪击中激光珠后计数,并声控播报“已被击中”,击中次数达到设定数目后,激光设备自动关闭,退出游戏。游戏现场为了模拟反恐场景,灯光昏暗。在游戏过程中,原告不慎从一米多高的平台踏空坠地,头面部直接撞击到地面致伤,当时,原告至休息区休息。待该组学生游戏结束后,同行学生陪同原告至药房购买药品为原告脸部的表皮损伤进行了简易消毒处理。之后,同行学生发现原告言语混乱,即反复询问同学“今天是几号?”、“我刚才干了什么?”、“我怎么会受伤的?”、“我手机呢?”、“我作业还没有做完”等,遂电话联系原告父母。待原告父母赶到现场后,陪同原告一起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诊断结论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嗣后,原告进行多次门诊治疗。之后,原告之父母持原告医疗费单据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全额赔偿了原告医疗费用,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其他损失费用。

庭审中原告诉称,1、被告提供的游戏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游戏场地灯光昏暗,危险区域没有警示标志;2、被告存在管理不当。事前,未对参加游戏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游戏场地及危险区域作详细介绍;在游戏过程中,被告方工作人员未作全场巡视,未在危险区域进行安全警示;事后,被告方工作人员未对原告采取任何医疗救治措施。综上,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1、进行模拟枪战游戏所配戴的装备均符合规定,头盔系钢盔,内置缓冲海绵,原告系未配戴安全头盔致伤;2、被告已尽安全管理职责。事发前,被告方安排工作人员对游戏配戴装置、游戏规则进行介绍、游戏场地用沙盘进行展示。在游戏过程中,被告方派有工作人员在游戏现场巡视。原告摔落地点并非为台阶,而是近一米高的平台,有编织网绳阻隔,原告自己未注意到,才从平台摔落在地。当时,被告方工作人员对原告脸部损伤作了简易医疗处理,并安排原告至休息区休息。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就本案事件应自负80%民事责任,被告则负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及当日在场参与游戏的同学到庭陈述事发经过,证言中有“ 游戏装备为帆布帽(并非钢盔)”,“小张(原告)从高度为一米的平台跌落,趴在地面,看到小张装备齐全,戴着帽子、穿着背心、手握激光步枪。”的陈述。

被告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称本案事发时有现场录像资料,但又称现场电脑录像资料有一定的保存期,过了期限,电脑就会自动覆盖、自动更新,现被告处已无事发当天的录像资料。

庭审中,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势进行重鉴。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事故受伤,患有脑震荡后综合症,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十级伤残,建议给予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采取隔离调查措施,证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发经过。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曾有录像资料记录了事发时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等学生讲解游戏装备、游戏规则,以及介绍游戏场景,并有工作人员现场巡视,后以为双方纠纷业已解决,而对事发录像未予保存,故对于被告所述原告受伤经过,被告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法院采纳上述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所指向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种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首先,被告系事发“真人CS俱乐部”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服务的对象包含未成年人,故被告对该经营场所应尽最高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游戏场景为模拟反恐场景,所以在场景布置上设置多处障碍,现场以昏暗灯光佐之,使游戏现场更具挑战性。未成年人较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还有相当的差距,故针对未成年游戏者,被告除需介绍游戏装备、游戏规则外,还应对游戏场所作全方位、详细地介绍,特别是游戏障碍或容易受伤的场景作特别警示,或在未成年人参与游戏过程中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踪,对于处于危险区域的未成年人应予大声提醒、警示,以降低游戏的危险系数,以防止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受伤。除此之外,被告应完善未成年人的游戏保护装备,如采用钢盔、护肘、护膝等安全防护装备。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真人CS游戏系高强度、对抗性游戏,场景需模拟逼真的野战环境及地形,这也是该项游戏难度的重要体现,故该项活动风险性亦较大。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然原告明知道风险而自愿甘风险,并发生踏空坠地受伤事件,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负次要责任。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就本案损害后果自负3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原告因伤产生的损失费用,包括营养费、家属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司法鉴定费等70%的比例予以赔偿。法院考虑到,原告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原告的损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且根据本案事件的过错责任比例,法院确认原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