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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拒赔无效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1-16

暴雨天行驶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涉水免责”为由拒绝赔偿。车子涉水造成的损失到底该不该赔?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合同保险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担责,赔偿96602元。

  2015年8月9日,台州下了一场特大暴雨,台州聚力数控机械公司(化名)的司机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经过黄岩区西城工业区时,遇到路面严重积水,发动机进水熄火“罢工”。数控机械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该涉案奔驰车已投保机动车损、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

  数控机械公司为涉水奔驰车支出修理费96602元。之后,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遭拒,理由是涉水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无奈的数控机械公司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96602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在车损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才能予以赔偿。

  数控机械公司称,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是属于保险损失范围之内的情形。保险条款其并未收到,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免责条款,对于附加险公司并不知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第七条第(十)项则载明了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几种情形。

  车辆在暴雨中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既符合因暴雨所受损失的情形,也符合涉水行驶所受损失的情形,那这损失到底该不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是暴雨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原告应投保相应的附加险才能予以赔偿;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解释说明义务,故本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就本次保险事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96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