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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钓竿用力过猛致人死,怪钓具?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孔玲时间:2017-03-07

张某钓黄鳝用力拉钩时,钓具戳到了一名围观者的太阳穴,致其死亡。事后,张某以钓具存在设计缺陷起诉钓具生产厂家。近日,余姚法院判决,生产厂家与致死事件没有因果关系,赔偿死者的责任由张某个人承担。

  事情发生在2015年5月28日晚8点左右,50多岁的张某在余姚西街村附近河边钓黄鳝,几个西街村村民也在一旁围观。就在张某用力起钓时,意外发生了。钓具的一端戳到了围观村民吉某的太阳穴,吉某当场倒地不支。第二天,吉某因伤势过重身亡。张某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2015年5月30日,经余姚市阳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53万元。

  之后,张某以钓具有设计缺陷为由,将钓具生产厂家慈溪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

  余姚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承办法官刘晓清介绍,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钓具的设计缺陷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原告张某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黄鳝钓具没有任何产品标识,特别是该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作警示说明。因此,他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时,所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企业则辩称,原告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起钓时钓具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还是原告用力过猛,致使钓具偏离应有位置,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调查发现,钓具上确实没有提醒使用者注意的安全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安全隐患与设计缺陷的含义不一样。“从法理上来说,只有一般人意识不到的缺陷,才能被称为设计缺陷。”刘晓清表示。

  法院据此认定,黄鳝钓具的标识设计缺陷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导致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疏忽大意,以及吉某自己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审慎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对于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