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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点液化气罐“同归于尽” 犯爆炸罪被判四年牢狱

来源:河北法院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3-11


“我要与你们同归于尽”。石家庄一男子姚某以尽孝为名到奶奶家,实则找姑姑要钱,不仅将窗玻璃打碎,而且当场点着了抱过来的液化气罐,现场无人身伤亡。公诉机关以姚某涉嫌犯爆炸罪提起公诉,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姑姑拿着我爸给我的结婚钱,我去找我姑要。”庭审中,姚某当场供述道。几年前,姚某的父亲犯罪入狱时,把钱放在了妹妹那里,当时表示,姚某结婚时所需费用从这些钱里拿。但是,姚某不务正业,曾因盗窃罪住过6年牢,还经常吸毒,怕他把钱都败了,后来姚某父亲表示暂时不想把这钱给姚某。可是,姚某因为这钱跟姑姑闹过好几次,双方因此还打过架。这次,姚某早上去液化气站买了液化气罐,灌上液化气后,转了一大圈,开着车就来找姑姑了。

到了小区楼下,敲门进不去后,他就出来打开车门,并放开喇叭,播放姑姑和表弟的电话录音,大喊大闹。姑姑一看这情况,赶紧跟正在上班的儿子杨某打电话,并报警。紧急赶过来的杨某及其同事和姚某发生了争执,期间,姚某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罐喷阀,“噌”的一团火吓跑了杨某和其同事,情急之下,姚某将液化气罐关掉了。

庭审中,姚某表示虽然点燃了液化气罐喷阀,但现场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桥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因家庭纠纷而采用点燃液化气罐喷阀的方法进行威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姚某辩称是爆炸犯罪未遂,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结果加重犯处罚,故被告人姚某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