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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可以调动工作但应有条件

来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者:董正平 时间:2017-03-26

 工人王某因故意伤人犯罪但情节较轻,被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判刑后,王某仍在本厂上班,为诚信改造,表现积极,多次受厂里表彰。2年多后,王某的亲戚因办个体企业需要帮忙,想让王某到他的企业里来上班。王某也因为自己犯罪在原单位名誉不好,很想去亲戚办的个体企业。可是,辖区派出所得知情况后通知他不能调动,并说是法律规定。那么,王某缓刑考验期已过半仍不能否调动工作吗?

    对王某缓刑考验期已过半能否调动工作问题,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法律有要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认为其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对其执行刑罚,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再犯罪或者严重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不受关押,可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但是,其所有的行为应在辖区公安机关的监督之下,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予配合监督和考查。

    二是司法机关有明确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个解释性批复,这个批复是这样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查。为严肃缓刑的考查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本案王某虽然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并积极改造,多次受奖,有认罪、悔罪态度,但调动并不是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只是认为自己犯了罪不好抬头,所以调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精神,不让其调动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