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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草需特许 网上贩烟被判刑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3-28


做微商看似容易,可一旦把握不好,便容易触犯法律。近日,香河县法院就审结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被香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女,河北省平泉县人;被告人张某,男,天津市静海县人;被告人丛某,男,山东省威海市人。三人系微商上下线关系。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丛某、张某、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先后做起“香烟代理商”。丛某通过微信联系和购买大量韩国香烟并通过微信平台将价值5万余元的香烟卖给下线张某。张某主要销售韩国烟、香港烟和一些国内品牌等50种,其非法利用微信、QQ平台向下线王某销售绿色硬盒小熊猫、硬中华等香烟人民币2万余元。王某通过QQ或微信联系和购买香烟,再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其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向他人销售香烟7.5万元左右。三名被告人购买和售卖香烟均通过网银、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进行支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非法经营未经国家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微商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严厉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