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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二级残疾”和“无刑事责任能力”是一样的吗?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3-31

  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精神二级残疾”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吗?

  一、案情

  日前,因口角爆发冲突,继而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爆可能系精神病患者。胡某家属出具的由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显示胡某为“精神二级残疾”。家属还证实,胡某去年12月份曾被家人送到宣汉县的精神病医院进行过住院治疗,感觉好转后出院外出打工。

  二、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胡某在行凶作案时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但“精神二级残疾”并不能简单的直接与“无刑事责任能力”划等号,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以及家属的证言也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胡某精神状况的最终根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胡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社会。

  我国刑诉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如果胡某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使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