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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还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4-06

【案情】2011年7 月,张娟(化名)与李华(化名)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李华因经营商店需要资金周转,于 2010年9月向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一年。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该商店。2011年9月,李华偿清贷款后又贷款7万元,期限仍为一年。2012年9月,李华再次偿清贷款后又贷款7万元,期限仍为一年。2013年9 月,李华偿还贷款5万元,剩余 2 万元未还。同年10 月,张娟、李华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10月,张娟起诉与李华离婚。

  【分歧】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上述银行贷款已偿还部分张娟能否要求李华予以分割,未偿还的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可分割的是现存可证实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应根据案情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张娟要求分割已偿还的贷款份额不应获得支持,未偿还的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相应财产份额或少分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华的婚前个人债务7万元为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故李华应当补偿张娟 3.5万元,未偿还的2万元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分担。

  【评析】本案中,根据贷款的借贷偿还情况,可以看出李华婚前贷款婚后偿还后又多次申请贷款,婚前所贷款项已经偿还,婚后贷款尚有2万元未偿还。关于婚后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结合双方共同经营商店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的份额。本案中,尚未偿还的贷款2万元,可由张娟、李华分别承担1万元。

  同时,李华婚前贷款7万元,已于婚后偿还,后又再次贷出。被告李华没有证据证明其系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的该笔贷款,结合双方共同经营商店的事实,能够认定该婚前贷款系婚后原、被告通过共同劳动收入清偿的。该部分劳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并不存在,无法进行分割,若离婚时忽视婚前贷款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对于张娟是不公平的。

  对于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婚前购房,婚后还贷”情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被告李华婚前个人债务7万元由张娟与其共同偿还,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李华应补偿原告张娟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