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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被放置路边遭碾压重伤 法院:司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4-09

陈东等四人夜宵后乘坐由马诚驾驶的出租车至闵行区莲花南路、罗秀路口时,除陈东外的三人均下车,醉酒未醒的陈东被马诚拖抱置于马路上,不幸被撞成重伤。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马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陈东等四人乘坐了由司机马诚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莲花南路、罗秀路口时,除陈东以外的三人均下车离开,此时的陈东由于醉酒未醒,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少倾后,马诚便将陈东拖抱出所驾出租车并将其置于罗秀路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道的分割线处,嗣后马诚便驾车离去。数分钟后,祁阳驾车至此,发现陈东的同伴为救助陈东而正拦停其他车辆并站在路中,祁阳便借道驶离,但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遂将陈东碾压致伤。经过鉴定,陈东因外伤致脾破裂,行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数个轻伤。

事件发生过了大半个月后,马诚主动投案,并缴纳了部分的赔偿费用。

【以案说法】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诚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考虑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至于陈东的重伤由多个因素造成,与马诚的行为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刑事司法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基于自然因果关系存在前提下的价值判断,是基于客观状态下对行为是否应受刑事惩罚的主观评价。就本案而言,马诚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清晰明确的知道深夜将人置于车辆往来较多的道路上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而其却将深度醉酒没有自控意识的陈东置于机非隔离带处,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驶车辆碾压致伤的危险。而后陈东确实被途经此处的车辆所碾压致重伤,进而导致了马诚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化。因而,此行为既无视法律规范更不顾职业道德,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而最后危险也实现了。是故,马诚的行为与陈东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