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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租赁财产能否适用撤销权?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4-19

  我们知道撤销权是关系到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这个权利可以说是债权人行使的,不过撤销权的行使首先是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具有债权,假如是没有债权,那么这个权利是没有了前提了,那后续情况就不用说了,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是“低价租赁财产可以适用撤销权么”,首先从撤销权法定条件去分析,最后会根据分析给出结论。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二、低价租赁财产可以适用撤销权么

  不可以,判断标准首先是撤销权是关系到债权人利益,低价租赁财产没有涉及到转让财产,按照上面的第(二)并不适用撤销权。

  终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低价转让财产是可以适用撤销权,当然也要满足前提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债权,但是对于低价租赁财产来说是不适用撤销权的,它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产低价转移,构不成恶意转让资产,这种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