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债权债务>正文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4-19

  代位权指的是代理行使他人的债权,代理行使他人具有的权利可想而知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的。那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到底有哪些呢?最先我们应该可以想到这种权利人是因为对方对自己承担着债务责任,而又不按时履行责任,不得已之下只能换个方式要债了。下面为您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主要有这么几个,概括来说就是债务人不按时还款甚至恶意拖欠欠款;债务人一边拖欠债务一边放弃自己的债权,这种情况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采取保全债务措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