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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5-11

  现代社会,信息网络科技非常发达,但是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的法律却从来没有。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长时间以来人们时常会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甚至国家机关,比如公安部门或其工作人员通过在工作中的便利泄漏个人信息。关于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罪这一问题,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相关的两方面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准确实施,对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办案部门对于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分类进行分析,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司法解释规定还要对其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合计。

  缐杰举例说,某个案件涉及公民轨迹信息等敏感信息20条,住宿信息等重要信息350条,就要按照1和10倍比关系进行折算。350条重要信息折算成35条敏感信息,两项合计55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诉,除了公安部门以外,其他一些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本身以及国家机关或职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地位或职位便利泄漏个人信息的都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轻的处以罚金惩罚。情节的轻重按照泄漏个人信息的条数或私密程度等级来判定。因此,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一定要做好保护个人信息的工作。以上关于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罪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