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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犯罪主体是谁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11-01

  在目前我们每一个人的电话号码、身份号码等个人的信息都有可能会被他人给泄露,而泄露出去被不法分子给利用,就有可能实施诈骗而上当,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犯罪主体是谁?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规定有哪些?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犯罪主体是谁?当自己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之后要能够做好预防工作,懂得堤防才能够避免许多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