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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未知时间:2017-11-20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概念。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治社会的一个新热点。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它是指青少年以网络系统作为攻击对象或者以网络为工具从事刑法所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要有效地制止和减少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活动,就必须清楚认识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下文乐清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青少年自身主观因素

犯罪心理学认为:心理是行为的先导,不同的心理状态会导致不同甚至相反的行为结果,青少年相对不成熟的心理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产生影响巨大。

一是冒险与挑战心理。

十四岁到二十五岁的青少年处于人生经历中精力最旺盛、好奇心和表现欲最强烈的阶段,他们头脑灵活,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的新鲜事物和虚拟情景对于青少年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而又因为网络文化的良莠不齐,使得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网络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盲目心理。

由于对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以辨析,青少年在行为上通常表现出盲目性和从众心态,对事物的判断也缺乏完整性和全局性,再加上现代风险社会中升学、工作、生活的压力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不堪重负、心灵空虚。很多人选择通过网络宣泄不良情绪,并对此抱有侥幸心理。

三是漠视心理。

网络世界被认为是一个虚拟时空,青少年在网络中自以为摆脱了现实世界的各种束缚,无需对其行为的危险后果负责,自我约束能力明显下降,漠视道德和法规,直接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多发。

四是贪欲与攀比心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的诱惑被进一步放大。青少年面对物质的刺激和同龄人之间的攀比,无法理性面对,萌发了非法占有的欲望,而网络的相对隐蔽性和操作的简易性为其提供了便利。

原生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青少年社会化最早、最主要的场所,是青少年行为规范养成和价值观念形成的基础环境。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残缺不全,破碎、重组型家庭大量出现,分居、婚外情等问题形成了“潜在”的残缺家庭,夫妻双方长期在外务工致使家庭结构松散。在这些问题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其心理需求、情感需要更容易被忽视,网络为他们提供了寻求外界关爱的平台。在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诱引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此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比如简单粗暴、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或者父母双方教育观点不统一等,也很容易将青少年推向网络,甚至造成网络成瘾并诱发网络犯罪。

互联网自身因素

网络不良文化是网民在网络中逐渐形成并信奉和遵循的背离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行为模式等方面的综合体。其表现为崇尚自我、推崇黑客行为、网络自由等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网络不良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的网络违法犯罪。

首先,青少年缺乏必要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极易陷入网络不良文化的泥沼。其次,在网络不良文化的影响下,青少年容易形成不良的网络瘾癖,诱发网络心理障碍导致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再次,网络不良文化诱发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不良的网络文化扭曲青少年的价值观、淡化理想、使青少年过分注重自我感受和自身价值。在这种情形下,青少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无法理性思考判断辨别,容易受网络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的影响。他们对新鲜事物有意地进行模仿,并在尝试心理的作用下将虚拟空间的行为模式转化为现实的行为模式。

现实法律因素

刑事立法缺失。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有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两个罪名,而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规定完全缺失。其他两部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文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仅对网络内容和网络场所的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作了粗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定刑设置偏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与近年来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所呈现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犯罪不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类型。而现实中网络犯罪主体低龄化问题突出,且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刑种规定单一。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这种刑罚方式不利于网络犯罪的防控,也不利于刑法特殊预防的实现。另外,设立资格刑、剥夺网络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对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对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会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针对性。尽管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管理,但这些法律文件普遍缺乏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立法的严重滞后性阻碍了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控。

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和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只有加快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方面的研究,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多发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与打击措施,提高网络防范技术,完善网络管理,加强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建设,才能根治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