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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诽谤与错告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1-04

  实践中,许多人会因为一些莫需有的罪名而被他人告上法庭或进行检举,对于被举报者或被控告人来说,这种行为明显地使他们的生活受到了影响。而主观上,控告者有可能是错告或诽谤,那诽谤与错告的区别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诽谤与错告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错告控告人或者检举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不符合事实的错误的控告或者检举。错告表现为控告人或者检举人没有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仅由于控告人或者检举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了解不实或者有片面性而造成。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与错告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的不同。诽谤表现为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他人并未有被控告的事实,却仍然故意散播不实的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利益,而错告则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认为他人有被控告的事实才进行控告,主观上没有诬陷他人的故意,两者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