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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量刑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3-20

  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言,法律中规定这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即只有特殊的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自然此时也是无法按照此罪定罪处罚的。那在认定构成该罪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罚才好呢?小编带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帅。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如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犯罪,其实都有不同的量刑标准规定。当然,法官在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做出处罚才行。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标准内容,上文给出了详细的介绍,行为人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时候,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