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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的法院管辖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3-28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实现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代位权纠纷的法院管辖如何确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代位权纠纷的法院管辖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 12条)。

  三、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代位权纠纷的法院管辖”的介绍,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