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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种类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3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那么法律上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分类是什么呢?以下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八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盲人。

  (四)又聋又哑的人

  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应负担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残缺的。比如,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行为人就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年龄的大小反映了其体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守法意识。所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恶性犯罪,只要 年满14周岁即可认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对刑事责任能力也有重要影响,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即便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以认为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的标准时,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能最终判定该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就是从限制刑事责任人和完全刑事责任人两方面来阐述刑事责任能力人分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