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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的适用规则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3

  在当今日益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要交定金的情况,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普遍使用定金条款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那么,定金条款的适用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定金条款有那些规定呢?下面从5个方面介绍合同中定金条款的规定。

  1、设立定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提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当主合同为口头合同时,收取定金的一方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出具书面收据,也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

  2、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3、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4、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5、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只有定金是具备担保性质的,而订金只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的。所以大家在缴纳定金或收取定金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读音一样,意思却大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