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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3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是可以撤销的合同的。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那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如果符合上述几个构成要件,那么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诉和变更的。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的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确定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同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