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债权债务>正文

离婚前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9-01-01

  夫妻协议离婚原来的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话也应当有两个人共同偿还的,原来债务的偿还问题,这不是取决于双方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只不过协议离婚的话,债务的承担问题就取决于夫妻两个人自己的决定了。如果明知是共同债务,但是其中一个人也宁愿自己偿还,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一、协议离婚原来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只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协议约定的时候,可以有原来的债务人继续承担。

  第二,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协议时,最后让债权人确认协议中的关于债务处理问题。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私下约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担。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其实在道德上,我们都能理解。

  第三,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债务,在协议离婚时,将原来债务人的债务约定由另一方承担时,也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在协议离婚处理债权债务时,应当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认定范围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和财产的分割可以说是相吻合的,就像当事人没有资格要求分割,对方的婚前财产的道理是一样的,对于当事人所欠的个人债务,自然配偶肯定是没有帮助其偿还的这种连带责任的。当然,离婚协议书当中如果就忘了约定对债务的承担问题,这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